这两天,在朋友圈悄然传播一则华为的内部消息,从图片上看,是华为内部的反腐快报(074号),文件名为《原UC&C产品线***(职务及姓名)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批捕》,发布时间为1月4日。
文件称,当事人(略去姓名和职务)因涉嫌侵犯华为公司 eSpace软件著作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而后又被发现新的侵权行为,即窃取华为公司iHealth项目全部开发文档和源代码,再一次被拘捕。
华为强大的研发实力必然产生大量的科技成果,内部有人因此铤而走险,但这是华为的生命线,有一个杀一个,绝不含糊。
文件原文如下:
原UC&C产品线***(职务及姓名)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批捕
犯罪嫌疑人***,工号***,原UC&C产品线**(职务)。因涉嫌侵犯华为公司 eSpace软件著作权于2014年4月24日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4年4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重获自由的第二天,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刑拘,2015年12月30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在著作权案侦办过程中发现:2012年,***等人以亲友名义成立深圳市***联技术有限公司,窃取华为公司iHealth项目全部开发文档和源代码,进行修改后,开发和销售IBody健康手环产品和“iBody运动”手机应用软件。***等人严重侵犯华为公司知识产权,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火如荼,员工出去创业有增多之势,但必须强化任何人离开公司都不能带走公司的信息资产,不能以公司的信息资产作为自己创业的基础。
对侵犯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创业案件,公司一经发现,坚决司法处理。
特此通报
项目组
2016年1月4日
华为还先后公开过一些内部腐败案件的处理结果。比如:
1、2009年许某等人(华为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配合中间人张某某(非华为员工)进行相应招投标操作,内外勾结、串通一气,逼迫供应商采购指定品牌的原料,然后进行利益分配。
问责处理:经公司决策,移交司法处理,许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非法所得。张某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2、周某,2004年7月入职,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在A代表处任终端业务销售经理,2009年5月至2011年11月在B代表处任终端业务部部长,2012年9月至案发前在A代表处任终端业务部部长。周某在B代表处任终端业务部部长期间,滥用职权,为多家经销商大行方便之门,低门槛认证,大量特商、返利,收受经销商好处费。
问责处理:经公司决策,移交司法处理,目前周某已被司法机关刑拘关押。
3、H代表处员工C某,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权自购车辆租给分包商,不当获利4万美元;同时还从事第二职业,向客户销售光纤熔接机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C某行为严重违反《华为员工商业行为准则》5.1.5 不滥用华为影响(华为员工不应滥用在华为的职位或影响,去促进或协助自身或他人的活动)及5.1.6 不从事第二职业。
问责处理:C某虽认错态度好,但利用公司从事第二职业牟利,影响恶劣,予以解除劳动关系。C某直接主管,负管理责任,罚款并通报批评。
4、2010年至2012年期间,员工B、C、D分别以40万人民币占股20%,入股员工A弟弟设立的S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将S公司认证为华为经销商,在商务上给予不当优待,A知情。后来,A、B、C、D主动申报了违规设立关联公司的情况,B、C、D三人均从S公司退股,并终止与S公司合作。
问责处理:A、B、C、D主动申报相关情况,配合公司进行了相关核实,对自己的行为深刻悔过,愿意退赔公司损失,其中,A有立功表现。鉴于各当事人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经公司决策,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5、E某在2007年至2011年任行政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宿舍租金、食堂专用款和多元化激励,截留签证费,虚报费用不当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在内部沟通期间,E某心存侥幸,拒绝配合公司交代舞弊问题,沟通未结束就自行离开,并威胁公司。
问责处理:经公司决策,移交司法处理,两个星期后E某在上海被捕,并被警方带回深圳,关押在龙岗看守所;E某在看守所内深深后悔向公司请求原谅,积极退回不当所得、赔偿公司损失、配合工作组交代所有问题,且举报了他人舞弊情况,并输出有效的管理改进建议。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出于坦白从宽、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其司法谅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2009年至2012年期间,原行业市场部员工K某通过虚假特价申请、接受经销商日常打点、指定渠道、项目运作分利等方式,不当获利共计XX万元。K某在内部沟通期间,隐瞒事实,所述情况与公司掌握情况存在重大差距。
问责处理:经公司决策,移交司法处理。K某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7、2009年至2011年期间,原行业市场部员工J某,在经销商处投资入股,通过申请特价、提供项目信息等方式不当获利约人民币XX万元。在公司调查过程中,J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主动请求公司的谅解。
问责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J某降职3级的处分,易岗易薪,取消当年奖金,退回不当所得,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经审计发现,中国区企业业务部员工C某,2008年至2013年期间,通过安插渠道截留利润牟利、收取经销商窜货封口费、陪标感谢费等方式不当获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华为员工商业行为准则》。
问责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C某除名处理,责令退回全部不当所得,按照公司规定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Z某,作为C某直接主管,承担管理责任,予以通报批评,薪酬、职级冻结12个月。
9、D某,2006年入职,前XX代表处终端综合产品部产品经理。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D某在负责向某客户发货的过程中,伙同员工A某(另案处理)骗出华为某型号手机170余台,销赃后获利6万余元人民币。公司例行审计时发现了上述情形,项目组找D某了解情况时,D某自始至终拒不承认舞弊事实,还要求公司将自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证其清白,经公司决策,将案件移交司法处理。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6日以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将D某刑事拘留,D某在接到刑事拘留通知的那一刻,立即要求向公司认错道歉,希望在公司内部处理他的违规事件,但为时已晚。2013年7月10日,D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问责处理:2013年12月19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D某“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退回的赃款12万元人民币发还受害单位华为公司。
10、周XX(合作方派遣人员),1997年3月派入华为南宁代表处,任备件管理员一职。于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与他人合谋作案21次,从公司仓库中骗出各种板件21块,造成华为公司损失三十多万元人民币。2012年8月1日,法院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XX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周XX没有上诉。 后经司法机关侦查发现,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周XX还单独做案54次,并伙同其朋友林XX(原公司海口办事处备件管理员)做案35次,共骗出各种板件89块,以超低价格卖给了北京金光桥电信电子技术公司总经理张XX(另案处理,因涉嫌收赃、销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XX销赃完毕后再与他们进行分赃。经司法鉴定,周XX单独作案和伙同他人作案所侵占的财物价值分别高达四十多万元和两百多万元人民币。
问责处理:2013年7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判处周XX有期徒刑5年4个月,原犯职务侵占罪3年6个月,数罪并罚8年10个月。周XX所得赃款赃物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华为公司。